標準銷售條款與條件
一、合約
恆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目前及未來所有銷售交易,均明確適用本條款與條件。任何修改或增訂,僅於本公司主管以書面接受後始生效力。原始買方(以下簡稱「買方」)採購訂單中之條款,包括買方之採購條款與條件,或其他增訂或有別於本條款與條件之文件,包括向本公司現場服務代表提出之任何文件,均一律明確拒絕。本公司未就本條款與條件為棄權或接受其他條款,不得解釋為本公司未提出異議。買方接受設備及/或服務之交貨,於不影響其他證明接受本條款與條件之方式下,即構成對本條款與條件之無條件接受。任何未經書面明確同意之規格,均可能隨時變更,恕不另行通知。
二、報價與公告價格
報價自簽發日起30個日曆天後自動失效,除非報價單另有註明,且本公司得於該期間內以通知方式撤回報價。買方依已失效之報價單所提出之任何採購或服務訂單,本公司得自行決定是否接受;任何此類接受將以書面方式通知買方。本公司所公告之價目表及其他公開文件所載價格,並非銷售及/或提供服務之無條件要約,且可能隨時變更,恕不另行通知。除另有註明外,本公司之設備價格不含運輸、安裝及/或現場最終調整之費用。價格將依出貨或提供服務當時之有效價格調整,並可能包含必要之附加費用。與本公司公告價目表不同之定價屬本公司機密資訊,買方同意嚴格保密。本公司明確聲明,對買方文件中可能出現與本公司對買方銷售相關之「最優惠客戶」定價之任何陳述或保證,一概不予承認。
三、稅捐
本公司之價格不含任何適用之銷售稅、貨物/服務稅、使用稅、貨物稅或類似稅捐,本公司依法須繳納或代收之稅款,將加計於每張發票中,並由買方支付,除非買方於出貨前已提供本公司稅捐機關認可之有效免稅證明。若買方提供予本公司之免稅證明,非因本公司之過失而事後被認定無效,則先前未繳納之銷售稅、使用稅、貨物稅或類似稅捐,將開立帳單向買方請款並由買方支付。
四、付款條件
除另有規定須預付款項外,付款條件為出貨日前以現金支付。逾期款項將加計服務費,其金額為每月(或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1.5%或法律允許之最高合約利率兩者中較高者。若買方違約,致其帳款須交付催收或設備須予收回,買方同意償還本公司因此產生之催收費用、律師費及訴訟費用。若本公司認為,因買方財務狀況或其他原因,依原訂條件繼續交易、生產或出貨已不合理,本公司得要求全額或部分款項預付。
五、交貨
交貨日期僅為預估,並以及時取得交付設備所需之一切必要資訊為前提,包括但不限於法令規定之進出口許可。本公司將盡合理努力達成所示之交貨與服務日期,惟對未能達成之情形不負責任。滅失風險於交付予承運人時移轉予買方。若因買方原因導致交貨延遲,本公司將以買方之風險儲存並處理所有貨品,並就合約價款未付部分,加計相關倉儲、保險及處理費用向買方請款。該發票應於發票日起30日內全額付清。本公司有權分批出貨並就各批出貨開立帳單;買方應依前述第四條之付款條件付款。除非所有運送容器及包裝材料均予保留以供檢驗,否則本公司對任何短缺或損壞概不負責。
六、運輸與處理費用
採購金額低於公告最低出貨金額者,將加計運輸附加費用。其他所有出貨均採FOB(起運點交貨)條件。除非買方選擇運費到付方式,否則運費加計本公司適用之處理費用將由本公司先行墊付,並於發票中另列為單獨項目請款。
七、變更
買方得於獲得本公司明確書面同意後,變更本條款所涵蓋之設備規格或工作內容。於此情形下,價格及交貨日期將依公平原則調整。本公司有權就因該等變更而變為不必要之工作與材料所生之成本及費用,以及為實施該等變更所需之工作與材料,收取合理利潤加計相關成本費用。
八、取消
訂單中尚未交付之部分,買方僅得於事先取得本公司書面同意後始得取消。若買方為債權人利益而為財產讓與,或本公司有合理理由相信買方無意願或無能力履約,本公司有無條件權利取消本銷售交易,或依前述第四條要求全額或部分款項預付。若任一方取消本訂單,買方應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於收到取消通知前所生之合理成本與費用(包括工程費用及對其供應商與分包商之所有承諾),並加計本公司就類似工作之一般利潤率。最低取消費用為本訂單價款之15%。
九、擔保權益
買方特此授予本公司就該設備之購買價金擔保權益,並確認同意此項授予之有效性,且同意不對此項授予之合法性提出異議。買方應協助本公司採取一切必要行動,以完善並保障本公司之擔保權益。若買方違約,本公司有權行使法律或衡平法所賦予之任何權利與救濟。
十、保固
除本公司另行核發予買方之個別保固外,本公司僅依本條款所載內容,就其製造之設備及提供予買方之服務提供明示保固。本公司拒絕承認一切其他明示或默示保固(包括但不限於適售性或特定用途適用性之保固)。本保固僅於本公司事先書面同意後,方得轉讓予後續設備購買者。此外,以下條款即為買方就本公司違反本條保固之唯一且排他救濟方式。
- A. 產品 – 本公司保證,本保固所涵蓋之設備於正常使用情形下,自原始安裝日起1年內,或自出貨予買方日起18個月內(以先屆至者為準),不致有工藝或材料上之瑕疵。若於保固期間內發現並通報任何此類瑕疵,本公司得自行選擇退還購買價金、修正該瑕疵,或免費提供買方替換零件。
- B. 服務 – 本公司保證所提供之服務將以合乎產業標準慣例之專業方式執行。若於工作完成後30日內發現任何不符情形,且買方及時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將提供必要之服務、指導或諮詢以修正該不符情形。
- C. 一般規定 – 前述保固另受以下一般條件之限制:(1)消耗品、配件、正常磨損、易損零件及易腐材料,均明確排除於前述保固範圍之外。(2)若買方要求於本公司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執行前述保固範圍內之工作,買方須支付全部加班費用。(3)若本公司之設備及/或軟體發生以下情形,本保固將不適用:意外事故、變更、誤用、濫用、買方未確保妥善之儲存、操作及/或維護、由非本公司授權人員進行之安裝或服務、加裝或提供未經核准併入本公司產品之設備、整合至買方環境中,或使用買方/第三方提供之軟體或介面。(4)本公司不保證任何秤台之校正結果。惟本公司保證,其所製造之秤台於正確安裝與使用之情形下,於上述保固期間內,能調整至符合本公司就特定型號/類型秤台所公告之秤重精度規格(如有)。(5)本公司所銷售之其他製造商產品,其保固範圍僅限於原製造商所提供之剩餘保固範圍。(6)若設備由本公司維修,該維修工作之執行不會延長既有保固範圍,亦不會就整體設備或本公司未維修或更換之零件產生新的保固範圍。
- D. 保固期間瑕疵之改正方式 – 為改正瑕疵,本公司得嘗試透過電話或電子方式診斷並排除瑕疵。部分設備具備遠端支援功能,可直接向本公司回報問題、進行遠端問題判斷及排解。買方就保固工作聯繫本公司時,須依循本公司所指定之問題判斷、排解及作業程序。於問題判斷過程中或為協助判斷問題,本公司隨時得要求將零件或產品送回維修站進行服務。
十一、法規與/或標準
雙方之履約行為應適用台灣相關法律。本公司採取合理措施,使其產品符合各項國家認可之標準及可能影響其產品之相關法規。惟本公司了解,其產品被廣泛運用於受多項法規管制之應用領域,且標準與法規間有時會相互衝突。除經買方與本公司之授權主管以書面明確約定並同意者外,本公司不承諾或保證其產品將符合任何國家、省、州或地方之法律、條例、法規、規範或標準。本公司之價格不含任何相關檢驗、許可證或檢驗費用之成本。
十二、智慧財產權
本公司將設備及/或軟體銷售並交付予買方,絕不因此將該設備及/或軟體所含任何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技術、設計、規格、圖說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之所有權移轉予買方。
十三、損害賠償免責
在任何情況下,本公司對買方或任何其他第三方,均不就任何特殊、衍生性、間接、附帶、懲罰性或懲戒性損害負責,無論該等損害係因違反合約、保固、侵權行為(包括過失)、無過失責任或其他原因所致。該等損害包括但不限於利潤或收入損失、設備或相關設備使用損失、替代設備成本、設施成本、停機成本、施工成本增加,或買方之客戶或承包商就該等損害所提出之求償。買方於未事先向第三方取得本條款賦予本公司之相同保障前,不得將本條款所售設備轉讓、讓與或出租予任何第三方。
十四、責任限制
本公司對於因買方或第三方之作為或不作為(無論是否出於過失)所致、促成或引起之任何損失、求償、費用或損害,概不負責。無論係基於合約、保固、補償或侵權行為(包括過失),本公司就本條款與條件或依此銷售或交付之產品或服務所生之任何及所有類型損害或損失,其總責任上限,不得超過引發求償之該項物品之成本。因本條款所生之任何訴訟,須於請求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提起。
十五、對無償提供之資訊或協助不負責任
本公司對於雖非本條款要求提供予買方,但本公司員工及/或代理人於履行本條款所定義務期間仍提供予買方之任何資訊、協助或建議,概不負責。
十六、不可抗力
若本公司因超出其合理控制範圍之情況所致之違約或延遲,包括但不限於罷工、暴動、天災、戰爭、恐怖活動、緊急事件、材料短缺或無法取得、天候、法律變更或其他類似原因,而無法履行本條款所定義務,則履行義務之期限將依該等延遲之期間相應延長,買方無權終止合約;惟本公司應於考量該不可抗力情事之前提下,儘可能繼續履約。
十七、出口管制
買方確認,該設備可能包含須受設備交付或使用國家出口管制法規規範之技術與軟體。若買方出口或再出口該設備,買方應自行負責遵守該等限制規定,並同意就買方或其員工、顧問、代理人或客戶違反該等出口限制之任何情事,補償並使本公司免受損害。
十八、解釋
若本條款與條件中任何內容違反適用法律或依適用法律歸於無效,本條款與條件不因此而全部失效,而應視為未包含該條款或規定而繼續解釋適用。該無效、違法或無法強制執行之規定,應視為自動經修改,並以修改後之內容納入本條款與條件,其修改幅度以使該規定成為有效、合法且可強制執行所需之最小限度為原則。本公司對本條款與條件任何違反情事之棄權或寬容,不構成對任何先前或後續違反情事之棄權或寬容。
十九、退貨
因買方個人便利而退回之貨品(非因產品或零件故障或保固問題)將收取15%之重新上架費用,最低收取200美元。買方須於本公司出貨後21日內(客戶)或30日內(經銷商/代理商)聯絡本公司取得退貨授權編號(RAN),始符合退貨退款資格。買方須於收到RAN後10日內退回貨品。退回貨品須為全新未使用狀態,並以原包裝與容器包裝,並附上全部說明書、周邊配件與附件。
二十、附加費用
本公司之定價須受本公司自行裁量加計之特定額外費用(「附加費用」)限制。該等附加費用之收取,可能用以部分抵銷特定原物料及其他商品(包括但不限於燃料與鋼材)成本上漲之影響。適用之附加費用將列示於本公司開立予買方之發票上,並依發票條款到期支付。本公司將依相關產業之公告價格,定期更新適用之附加費用。
二十一、準據法與管轄法院
買方與本公司間之法律關係,應以台灣法律為準據法。專屬管轄法院為桃園市桃園地方法院。惟本公司保留於其他有管轄權之法院對買方提起訴訟之權利。
